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进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2018-01-25 13:17:23
陕农业发〔2017〕93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根据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为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促进农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限制使用农药是指高毒、高残留和高风险农药,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域、集点、交通等进行科学布局,保证农业生产用药基本需要。
(一)实行总量控制。县级在县域内数量不超过5家;每个设区市级根据不同县产业现状,可调剂不超过10家;省级在市级间调剂不超过30家,全省总数不超过665家。杨凌、韩城按县级数量布局。
(二)根据作物种类进行区域限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域和种植区域的不同,实行品种限制。蔬菜、果树、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种植区域集中的乡镇和水源地所在的乡镇内禁止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三)严格执行禁令。农药经营者要根据农药管理政策的变化,及时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品种做出调整,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和省政府文件(令或公告)中明确限制使用区域的禁令或其他禁令。
二、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监管力度,确保限制使用农药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一)实名购买。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统一实行实名制购买,凡购买限制使用农药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报明用途。经营者须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购买者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不充分说明所购限制使用农药用途的,经营者不得向其销售。
(二)销售风险告知。限制使用农药销售者在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时,应以书面风险单的形式告知购买者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风险,涉及高毒农药时还应重申高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果树、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作物上,购买者必须在告知风险单上签字确认,否则,经营者不得销售。
(三)严格审查批准。申请限制使用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是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并符合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审批实行县级现场审核,市级出具符合定点布局证明,省级受理审批的程序。省级按照法定程序对全省限制使用经营单位进行审批,统一颁发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
(四)从严监管。各地要加大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定点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非定点经营单位擅自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三、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管理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认真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二)开展广泛宣传。要把限制使用农药的风险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岗前培训班、座谈会、宣传标语、专题培训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尽量减少限制使用农药用量,做到能不用尽量不用,必须要用时科学适量使用。
(三)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布局要求,围绕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不超过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定点经营单位,做到每个定点单位都有设置的依据,对申请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公平公开、程序规范,所有从事定点经营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审批。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县(区)、乡两级的种植结构、定点单位的数量和分布,以及影响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的农药品种进行分类汇总,上报省农业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2〕33号)作废。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6日